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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山东省科学养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山东省科学养生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dong Province Science and Health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协会主要是由热爱养生知识宣传的营养、运动、心理、中医药、文化、健康管理等领域的养生专家和科普工作者、宣传养生知识的媒体工作者、政府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等自愿合作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研究养生知识,弘扬养生文化,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倡导“保健社会化、养生进万家”的理念,为政府分忧、为群众健康问题解难,为山东省乃至全国和谐社会建设和传统养生事业的开拓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小组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86号新泉城大厦A座6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传播养生知识,研究养生理论,弘扬养生文化,普及养生知识,多方面地为群众健康和会员发展服务;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权益;具体业务是:

1. 开展行业、养生保健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养生保健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 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4. 宣传、普及养生健康知识,推广保健养生实用技术。

5. 开展养生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6. 开展国内外有关养生保健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7. 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8. 创办养生保健相关刊物;编写相关图书资料;制作影视作品;推荐出版和播出。

9. 评估传世养生方药的科学实用价值并开发应用。

10. 收集、整理民间传统养生健康文化并进行科学研究与创新。

11. 协助企事业单位改善职工养生健康管理工作。

12.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任务等。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养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推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由两个会员或者国内知名的健康保健专家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刊物及相关信息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服务和帮助。
(六)有权推荐本协会委员和会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职业道德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须书面报告常务理事会,并办理退会手续,交还会员证。
(二) 单位会员单位破产或自行停业者,自动解除会员资格。
(三)由单位推荐的会员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合担任会员的,由推荐单位提出解除建议,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予以解除。
(四)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五)单位会员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中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单位一年不交会费取消所担任的理事资格。
(六)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设立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岁。

(五)秘书长有足够时间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设立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协会机构人员进行考核,表扬奖励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二十  本协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受会长委托,对协会机构人员进行考核,表扬奖励贡献突出的人员。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十九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4 月 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